(2012)平民一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小宁与吕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宁,吕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80号原告:刘小宁,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吕锦涛,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宁与被告吕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小宁负担。审判长 禚春东审判员 柳孔圣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