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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小宁与吕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宁,吕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80号原告:刘小宁,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吕锦涛,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宁与被告吕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小宁负担。审判长  禚春东审判员  柳孔圣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