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河北钢铁公司与贾成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钢铁公司,贾成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1324���原告:河北钢铁公司。被告:贾成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钢铁公司与被告贾成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