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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河北钢铁公司与贾成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钢铁公司,贾成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1324���原告:河北钢铁公司。被告:贾成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钢铁公司与被告贾成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