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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河南浩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水利、郭青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浩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水利,郭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浩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水利被执行人郭青梅本院在执行河南浩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水利、郭青梅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焦众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