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成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国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荣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国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荣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杨某。被告孙国建,住荣成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邹家集团办公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