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阳春镇柳元村5组。被告张某,男,生于1984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阳春镇柳元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家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某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