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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60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倩与王华、朱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倩,王华,朱雯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608-1号原告:周倩。委托代理人:吴敦泉。委托代理人:俞杰。被告:王华。委托代理人:邱斌。被告:朱雯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倩诉被告王华、朱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倩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倩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周倩负担。审 判 长 罗 忠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