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李全利,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被告史全社,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被告王锦,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利诉被告史全社、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该李全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原告李全利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300元。
代理
审判员 武袆锋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