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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邓乐军与王梅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乐军,王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保字第320号申请人邓乐军。被申请人王梅英。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昌民保字第谢xxx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王梅英已提供银行存款20000元的财产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王梅英驾驶的鲁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