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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707号原告陈某。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某某某某8号某某栋2楼。原告陈某诉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