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谷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邵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马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玉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