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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40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胡海生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海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038号罪犯胡海生。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了(2009)甬北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海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海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海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海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