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迎春 郭良勇 赵化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迎春,郭良勇,赵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郓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侯迎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郭良勇,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赵化生,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迎春、郭良勇、赵化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