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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得志与陈建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志,陈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李得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建斌,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李得志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本案被执行人陈建斌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李得志的赔偿款426668.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6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武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得志、陈建斌:本院执行的(2011)武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李得志与陈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13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