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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3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肥西县。被告:伍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泱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