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3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肥西县。被告:伍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泱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