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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华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华康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陈某某,女,1954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任艳妮,女,1982年2月10日生。被告华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女,1980年12月3日生。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女,1982年9月27日生。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她与第一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他借给被告80万元整,借期5个月,从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止,第一被告每月支付1万元的资金使用费,逾期不还双倍承担资金使用费。协议签订后她如约借给第一被告80万元,第二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她购买了第二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5号“凤城明珠”12601房屋,面积为17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4200元,总价为714000元,首付414000元,她应于2011年4月1日向第二被告付清剩余购房款30万元。鉴于购买房屋的事实,她与第一、第二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届时第一被告不能按时偿还她的借款,第二被告同意原告优先用其出借款本息中的30万元冲抵购房款,第二被告对不能冲抵部分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告同时承诺借款冲抵购房款后,给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但二被告均未如约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8万元(计算至2012年8月9日),第二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告为她办理在其处购买的位于西安市北二环“凤城明珠”12601房屋的产权证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借款合同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两层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后,双方当事人愿意一并处理,为了高效便民,构建和谐社会,本案一并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华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50万元,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协助原告吴某某办理其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5号“凤城明珠”12601房屋的产权证书。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华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宇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