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初字第00059号原告孙安民,西光集团退休职工。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赵长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琳,女。委托代理人陆斌,男。原告孙安民诉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市工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原告孙安民于2012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安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