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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库伟兴与郑美望、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伟兴,郑美望,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库伟兴,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郑美望,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库伟兴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行人郑美望、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本案被执行人郑美望、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库伟兴钢材款542420元和违约金80000元,并按钢材款542420元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4400元、执行费862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武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