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淑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芹,宋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芹。被执行人宋合。申请执行人王淑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合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其修复房屋,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合主动为申请执行人王淑芹修复房屋漏水、裂缝,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