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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济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济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法定代表人:陈景志,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陈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劳人仲裁字(2011)第922、923、92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王某等48人申请执行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养老保险争议纠纷48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3日前履行完毕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景志在公司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有以下处分公司财产的事实:1、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2、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个人在银行的账户。以上涉及的金额大于王某等48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本院认为:陈景志作为被执行人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及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个人名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王某等48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对陈景志个人名下的存款应予采取冻结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陈某在银行的存款7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晓奎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英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