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雷亚男与广东华大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亚,广东华大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532-1号原告雷亚男,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被告广东华大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南湾工业区13栋(3楼东侧、4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53459449。法定代表人杨博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家光,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出生,系被告处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永恒,女,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系被告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亚男诉被告广东华大集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亚男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