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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廖品昌与姜庆岩、俞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品昌,姜庆岩,俞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阳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廖品昌,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陈会玲,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姜庆岩,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被告俞秋兰,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庆岩、俞秋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姜庆岩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9日,被告向我借款6万元用于其经营的网吧,且保证一个星期内还清,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姜庆岩未答辩。被告俞秋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廖品昌与被告姜庆岩系朋友。姜庆岩与俞秋兰系夫妻,姜庆岩与俞秋兰以家庭形式经营时代网吧。2011年11月19日,被告姜庆岩以经营网吧需要资金为由向廖品昌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7天,借款时姜庆岩给廖品昌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现金陆万元正(60000.00)保证一星期内还清,姜庆岩”。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2011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姜庆岩书页,承诺“今欠现金有借条为正明天还不上后天上午8点来接管网吧连本带利还清为止姜庆岩2011年11月21日”。被告姜庆岩出具承诺书后亦未按承诺偿还借款,后经索要无果,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具状至本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2、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张;3、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姜庆岩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的网吧,该笔借款应由姜庆岩及其妻俞秋兰共同偿还;原、被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率,但,被告姜庆岩在2011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表示,如第二天还不上借款计付利息,被告未明确利率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姜庆岩、俞秋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权,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庆岩、俞秋兰偿还原告廖品昌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公方审判员  杨会恩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