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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42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告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宋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42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号:81811287-7)代表人董启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应龙,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宋志强,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被告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