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兰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兰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2012)兰检刑诉字第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小娅、代理检察员陈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7月份,被告人章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尚德彩印厂,假借收购废品之名,从朱某乙处骗得价值人民币13500元的废ps板900千克。2、2008年8月份,被告人章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湖头镇黄武范村,假借收购废品之名,从黄顺前处骗得废ps板及一辆电动自行车。3、2009年5月份,被告人章某窜至金华市婺城区对家地,假借资金周转之名,从于某处骗得废人民币2000元。4、2009年5月份,被告人章某窜至金华市婺城区对家地,假借资金周转之名,从金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5、2011年3月3日,被告人章某以朋友还钱打款需要借用银行卡为由,从舒小娟处骗得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密码,后从该卡中取走人民币2900元。6、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章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近宅社区新有超市,以做生意送礼为由,从朱新有处骗得硬壳中华香烟一条、软壳利群香烟两盒及一辆尼康牌电动自行车。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525元。7、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章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婺星彩印厂,假借收购废品之名,从付连娣处骗得废ps板2000张,价值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章某在付款8000元后,谎称需借钱付账,后趁机逃离。8、2011年5月份,被告人章某与陈某结识并建立联系。2011年6月9日,被告人章某谎称可以介绍做废纸生意,但需预交押金为由,从陈某处骗得人民币9000元。9、2011年9月份,被告人章维从周某处租得价值人民币48400元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后在杭州市余杭区双陈村杭州成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该车做抵押从陈根林处骗借人民币15000元。10、2011年11月中旬,被告人章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帆纸张有限公司,谎称出交通事故需用车,从章某处骗得狮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98元。被告人章某骗得上述财物后,均用于赌博及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舒某、朱某甲、周某、陈跟林、付某、章某、于某、朱某乙、金某、黄顺前的陈述,证人吴某、证人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唐永有人民陪审员 姚 燕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