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孝顺与刘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顺,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898号申请人张孝顺。被执行人刘旭。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3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