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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孝顺与刘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顺,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898号申请人张孝顺。被执行人刘旭。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3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