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宝祥与王志强、谢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450号原告李宝祥。委托代理人韦晓斌,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被告谢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祥诉被告王志强、谢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祥以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不需要进行诉讼为由,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李宝祥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仕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