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执字第1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景卫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1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胡艳华,行长。被执行人:张景卫,男,汉族,住河北省巨鹿县官亭区,身份证号码:×××749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景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香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张景卫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珠香法执字第1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龙飞审判员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林楚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敏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