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影非法节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影,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2011年7月8日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9月13日,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被蒙城县卫生局处罚款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2012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影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影在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王后庄一出租房内为孕妇马丽丽做了B超检查,经检查马丽丽怀孕胎儿系女孩,得知检查结果后马丽丽请刘影为其做终止妊娠手术,随刘影向马丽丽提供了终止妊娠药品,并于三日后在该出租房内为马丽丽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期间被告人刘影收取马丽丽胎儿性别鉴定费、终止妊娠手术费共计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丽丽、张月华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蒙城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影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影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撤销对其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影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蒙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刘影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刘影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