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桂嫦、刘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桂嫦,刘雪婷,刘雪珍,刘伟龙,刘伟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0-16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10-16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2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麟,职务:理事长。诉讼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桂嫦,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346。被告:刘雪婷,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085。被告:刘雪珍,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040。被告:刘伟龙,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038。被告:刘伟雄,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071。法定代理人:徐桂嫦。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桂嫦、刘雪珍、刘雪婷、刘伟龙、刘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毛振良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闾容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