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魏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罗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李霞,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魏城镇町上村。。被告罗斌,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东代固乡张固村。本院在审理李霞诉罗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