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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茹维泽与戚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维泽,戚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093号申请执行人茹维泽,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雨丰,慈溪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戚和平,农民。本院在执行茹维泽与戚和平(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茹维泽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戚和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承担本案诉讼费9300元,执行费7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0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员岑建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