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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潭中执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谢思果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潭中执监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谢思果。被执行人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陈汉东。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思果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本案执行完结,且本院在执行以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过程中,处置了被执行人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的主要财产,为确保被执行人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本案予以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谢思果与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2009)潭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执行。二、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陈志雄审 判 员  邹湘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