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增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101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6576903-7。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同金,包庄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秦增明。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8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6958.89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