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杨文孝、蔺晓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462-1号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被执行人杨文孝,男,汉族。被执行人蔺晓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申请执行杨文孝、蔺晓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文孝、蔺晓民存款4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