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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10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治典与李守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1037号原告宋治典被告李守财。本院审理宋治典诉李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3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告银行账号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冯翠永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