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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熊春云、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熊春云,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徐志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杉冈正宽。委托代理人陆秋明、赵丹华。被告熊春云。被告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华。被告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任凤庆。被告徐志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春云、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徐志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