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绍婉、刘洪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婉,刘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婉,女,1968年8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刘洪永,男,1970年12月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执行李绍婉诉刘洪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绍祥审判员 闫 海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曹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