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岑永青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永青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991号罪犯岑永青,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永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港币84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赌资人民币20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岑永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岑永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半年度表扬、优秀学员、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永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永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