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姚燕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姚燕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法定代表人:KlausBauer、JochenLederhilger。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姚燕鹏,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博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姚燕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李晓君代理审判员 万 方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