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许海芳诉马化国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575号原告许XX被告马X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程序合法,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XX负担。审判员 梁东壁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