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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某诉常某某、刘某某、常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常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62号原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被告:常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常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刘某某、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在临泉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现金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在临泉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34010028412756)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付刚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水 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长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