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许炳海、王军、翟书安、陈光涛、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464-1号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被执行人许炳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翟书安,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光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卫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许炳海、王军、翟书安、陈光涛、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炳海、王军、翟书安、陈光涛、卫国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