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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4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季建华与钱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华,钱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2047-2号原告:季建华,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广兵,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华与被告钱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广兵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建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11900元,由原告季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春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