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佰荣、李艳英与马朋飞、蒋乾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佰荣,李艳英,马朋飞,蒋乾明,马爱国,马丰炫,符孟君,马振林,蒋其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27号原告:马佰荣,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原告:李艳英,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岑娜君,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朋飞,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蒋乾明,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爱国,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马丰炫,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孟君、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马振林,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蒋其林,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佰荣、李艳英与被告马朋飞、蒋乾明、马爱国、马丰炫、符孟君、马振林、蒋其林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佰荣、李艳英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佰荣、李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佰荣、李艳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原告马佰荣、李艳英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房赤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XX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