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龙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郑北南。委托代理人:汤丹君。被告: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林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