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莱州执字第171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臣荣石材厂划拨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莱州市夏邱镇臣荣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716-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浙川县。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臣荣石材厂。负责人黄炳臣,个体工商户业主,莱州市夏邱镇臣荣石材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臣荣石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以莱劳仲案字(2011)第1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臣荣石材厂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臣荣石材厂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