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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加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加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2012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加强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至乐土加油站时,与邵成伟所驾驶的轿车相撞。后经鉴定,刘加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3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成伟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加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加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加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