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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述德与闫恩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德,闫恩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刘述德。委托代理人马瑞和。被告闫恩令。委托代理人杨晓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述德与被告闫恩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述德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