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述德与闫恩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德,闫恩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刘述德。委托代理人马瑞和。被告闫恩令。委托代理人杨晓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述德与被告闫恩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述德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