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耿建安,耿西安与郑乃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建安,耿西安,郑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耿建安。申请执行人耿西安。被执行人郑乃明。法定代理人郑龙龙(别名郑文龙)。法定代理人郑文静。申请执行人耿建安、耿西安与被执行人郑乃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9月n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286.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09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