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法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曦与李金龙、邢春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曦,李金龙,邢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二七法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陈曦。被执行人李金龙。被执行人邢春芳。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曦申请执行李金龙、邢春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龙、邢春芳名下有已经预售登记的房屋36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金龙、邢春芳名下位于陕西省户县沣京路北侧131号水晶郦城备案登记号为:户房预告甘亭字第002、003号,合同登记号分别为户水晶字第1387-1403号,1368-1386号的房屋36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