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兰民初字第0242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兰民初字第02428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代胜根,兰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又名卜慧慧,女,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曹炳坤,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卜慧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宏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代胜根、被告卜慧慧及委托代理人曹炳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正月二十二日经媒人朱四英介绍相识订婚,当时原告按农村风俗交给被告婚约定金21800元,原告的父母又给被告现金1800元,并给被告家属购买礼物花费1000多元,原告共花费24600元。在原、被告就谈婚论嫁如何承办时产生矛盾,结果被告提出退婚,并且态度坚决,原告就要求被告返还婚约定金和彩礼钱24600元。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任何彩礼,只是小见面,还没有大见面,原、被告还没有正式订立婚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正月二十二日经媒人朱四英介绍相识订婚,订婚时原告按照农村传统习俗给付被告婚约彩礼金218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解除婚约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农村传统习俗给付的彩礼金2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其它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慧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金2180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卜慧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庆浩 来自